(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金扬凑、余林春与张加翼、黄传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扬凑,余林春,张加翼,黄传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516号原告:金扬凑。原告:余林春。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清科。被告:张加翼。被告:黄传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扬凑、余林春诉被告张加翼、黄传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潘前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