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梁丽与XX生、诸暨市大唐商贸中心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XX生,诸暨市大唐商贸中心有限公司,绍兴县沙拉依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梁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亮。被告:XX生。被告:诸暨市大唐商贸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光。被告:绍兴县沙拉依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孜牙吾东·艾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与被告XX生、诸暨市大唐商贸中心有限公司、绍兴县沙拉依丁进出口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丽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