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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速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窦焕芳与刘广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焕芳,刘广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速初字第666号原告:窦焕芳,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周承圣,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广军,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殿学,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窦焕芳与被告刘广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焕芳的委托代理人周承圣、被告刘广军、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殿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窦焕芳诉称,2012年7月29日5时45分,被告刘广军驾驶鲁YK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64线龙口市汽车东站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树文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乘坐三轮摩托车的原告窦焕芳受伤。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广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树文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烟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36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并明确其具体损失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474.96元(其中3240元由被告刘广军垫付)、护理费7959元{(3271元+3286元+3256元)/90天*73天}、残疾赔偿金51510元(25755元*20年*10%)、误工费13253元{(3300元+3280元+3360元)/3个月*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30元/天*43天)、司法鉴定费2100元、车损800元、交通费300元、看车费60元、拖车费150元,共计106896.96元。其中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959元、残疾赔偿金51510元、误工费13253元、车损800元、交通费300元、拖车费150元共计8397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窦焕芳医疗费1947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看车费60元、司法鉴定费2100元,共计22924.96元的70%即16047元。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原告补交了增加部分的诉讼费。被告刘广军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000元(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我已经给付原告医疗费3240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1、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2、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公司不承担。3、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9日5时45分,被告刘广军驾驶鲁YK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64线龙口市汽车东站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树文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乘坐三轮摩托车的原告窦焕芳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窦焕芳到龙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共花医疗费29474.96元,其中伲福达(硝苯地平缓释片)花费47.09元,被告刘广军垫付3240元。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广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树文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窦焕芳无事故责任。2013年1月25日,原告窦焕芳委托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意见为:1、窦焕芳右下肢损伤构成X级伤残2、建议休治时间为120日。3、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0日。4、窦焕芳的用药除伲福达(硝苯地平缓释片)外,其他符合伤情、伤程所需,用药合理。司法鉴定费2100元,由原告窦焕芳预交。另查明,原告窦焕芳系城镇居民,在烟台金星空压机有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前三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313.33元。原告伤后由其女儿张辉护理,张辉系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职工,在原告发生事故前三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271元。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按照825元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车损及施救费。另外原告支出交通费300元、看车费60元。还查明,被告刘广军驾驶的鲁YK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口市人民医院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用药明细、诊断书,拖车费、看车费单据及修车发票,交通费单据,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单据,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工资表,烟台市金星空压机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广军驾驶机动车辆与张树文驾驶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致乘坐张树文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原告窦焕芳受伤,事实清楚,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窦焕芳请求被告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肇事车辆鲁YK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000元(不计免赔),故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根据被告刘广军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形,应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继续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用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对此,本院认为,被告阳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在其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又约定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规定,在实际上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因为第三者原告窦焕芳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医院是根据有利于病人治疗的原则选择用药,第三者原告窦焕芳并无用药选择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对于其所花费的除了不合理用药伲福达(硝苯地平缓释片)花费47.09元应予扣除以外,其他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医疗费用均应如数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交通费300元,符合其住院时间及伤情所需,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的鉴定费用不应当由其承担,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窦焕芳所作的司法鉴定,是确定其所受损失所必须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同意按照825元计算窦焕芳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车损及拖车费,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942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30元/天*43天)、误工费13253元(3313.33元/30天*120天)、护理费7959元(3271元/30天*73天)、残疾赔偿金51510元(25755元*20年*10%)、司法鉴定费2100元、车损及拖车费825元、交通费300元、看车费60元,共计106724.87元,由被告阳光保险烟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1510元、误工费13253元、车损及拖车费825元、护理费7959元、交通费300元,共计83847元,继续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942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看车费60元、司法鉴定费2100元,共计22877.87的70%即16014.50元。以上共计99861.50元。原告窦焕芳和被告刘广军均同意在原告获取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再返垫付款32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窦焕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车损及拖车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847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窦焕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看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2877.87的70%即16014.5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窦焕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