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恩诺·恩诺·弗兰奇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诺·恩诺·弗兰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朝刑初字第1985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英文名:ENOHENOHFRANKY,男,1982年1月9日出生,喀麦隆共和国公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树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李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及其辩护人刘树华、翻译人李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乘坐航班号为CZ3113的飞机于2013年3月1日20时许到达北京,后于当日21时许入住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街静安里45号汉庭连锁酒店北京三元西桥店8416号房间。2013年3月2日1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街静安里45号汉庭连锁酒店北京三元西桥店8416号房间内将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查获,当场起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净重499.07克,含量为24.5%。上述毒品已经鉴定并收缴。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执法录像、物证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辩称自己不知道房间内的毒品是何处来的,自己也不吸毒,因此自己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无罪。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乘坐CZ3113航班于2013年3月1日20时许到达北京,后于当日21时许入住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街静安里45号汉庭连锁酒店北京三元西桥店8416号房间。3月2日1时许,民警在该房间内将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查获,当场起获毒品可疑物两包,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净重499.07克,含量为24.5%。上述毒品现已被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夏×(汉庭连锁酒店北京三元西桥店工作人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3月1日21时许,我在汉庭连锁酒店北京三元西桥店前台上班,这时来了一名黑人顾客要办理入住手续。我让对方出示证件并将证件复印了一份,后将该客人安排入住在8416房间,黑人顾客便入住了此房间。该人的护照号码是01271484,英文名ENOHENOHFRANKY,喀麦隆国籍。该客人背一个黑色双肩包,手拎一个白色塑料袋,里面装着什么东西没看清。入住8416房间的上一位客人是3月1日10时58分退房的,酒店服务员在15时01分开始打扫该房间,15时20分打扫完毕。该黑人客人入住8416房间时,房间内没有上一位客人遗留的物品,因为服务员打扫房间时会将所有物品清空,打扫完房间后不会再有别人进入该房间。该黑人客人入住后没有出酒店,也没有人来探视他。夏×经辨认后指认恩诺·恩诺·弗兰奇就是2013年3月1日21时许入住汉庭连锁酒店三元西桥店8416房间的黑人客人。2、证人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民警)证言证明:2013年3月1日23时许,我所接分局禁毒中队电话称:刚刚接到市局禁毒总队线索,有一外籍男子非法持有毒品,目前入住朝阳区左家庄东街静安里45号汉庭连锁酒店三元西桥店8416房间,要求我所派民警协助处置。后所领导指派我与同事王×到场配合。3月2日1时许,我们在该地址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外籍男子抓获,在房间床头位置的地上有一个白色塑料袋,打开之后里面有两块可疑物,一块长方形,大小有20×15×10厘米,另一块是不规则块状,塑料袋内还有大小包装方便面共3盒。房间内没有其他同住人员,我们随即将该外籍男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审查。该人是一个黑人,名叫ENOHENOHFRANKY,喀麦隆籍,护照号码是01271484。3、证人王×(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民警)证言,证明内容和方×证言相同。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清单及现场执法录像证明:2013年3月2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街静安里45号汉庭连锁酒店北京三元西桥店8416房间将恩诺·恩诺·弗兰奇查获,当场在其床头柜旁边地上发现透明塑料袋一个,内有方便面桶3个,胶带1卷,塑料袋1个,毒品可疑物两块,其中一块呈长方体状,长20CM,宽15CM,高10CM,土黄色,另一块为不规则块状;从屋内桌子上起获黑色手机1部;从其包内起获机票1张及红色手机1部。上述物品被扣押。5、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拍摄的照片,证明了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被抓获地点及起获物品的情况。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明:起获的2份可疑物为固体,土黄色,净重499.07g,成分为海洛因(含量为24.5%)。7、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明:海洛因499.07g(含量24.5%)已被收缴。8、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毒检送检流程表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3年3月2日12时,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确认封存的是自己的尿液。经检验,其尿液呈苯丙胺类阳性、吗啡阳性。9、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机票证明:恩诺·恩诺·弗兰奇于2013年3月1日乘坐CZ3113航班到达北京。10、汉庭连锁酒店北京三元西桥店临时住宿登记单及预付金凭证证明:恩诺·恩诺·弗兰奇于2013年3月1日21时23分入住该酒店8416房间,预付人民币500元。1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2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汉庭连锁酒店北京三元西桥点8416房间将恩诺·恩诺·弗兰奇抓获。12、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国籍身份初步认定书证明:ENOHENOHFRANKY,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持第01271484号喀麦隆护照,按喀麦隆国籍处理。13、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护照复印件,证明了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证人方×、王×的证言均证明在房间内床头柜旁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的塑料袋内起获了毒品海洛因,现场执法录像对此予以明确证明,证人夏×的证言亦证明被告人入住前房间已经打扫干净,没有上一位客人遗留的物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起获的毒品由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所持有。因此,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关于不知道毒品来自何处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竟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案之物品,本院依法予以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恩诺·恩诺·弗兰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之手机二部,用于折抵罚金;在案之方便面桶、塑料袋、胶带,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清岱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刘 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齐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