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朱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