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7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纪长青与北京海淀翠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长青,北京海淀翠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7596号原告:纪长青,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海淀翠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小区中里乙8号,注册号:110108004158634。法定代表人:杨光,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淑珍,女。委托代理人:狄云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长青与被告北京海淀翠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出租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纪长青诉称:我在翠微出租车公司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我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出租车公司应支付给出租车司机的工资,二是营运任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完成承包定额后的劳动报酬。同时,依据我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倒推出每月工资数额在2011年4月至8月期间为3000元、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为4000元。翠微出租车公司是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差额,但被告知需先行确认工资数额。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我2011年4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数额为每月3000元;2、确认我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工资数额为每月4000元;3、翠微出租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要求确认工资标准的诉讼,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畴,故对纪长青起诉要求确认工资标准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长青之起诉。纪长青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江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