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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行初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县国土资源局,十堰华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初字第000012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家国,男,生于1969年5月16日,汉族,农民。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家瑞,男,生于1947年12月3日,汉族,农民。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王文波,男,生于1978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郧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茂勇,男,该局局长。第三人十堰华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守全,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国等二十九人与被告郧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家国、李家瑞、王文波以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本案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国等二十九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国等二十九人负担。审 判 长  吕明智审 判 员  陈 英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娇后附原告二十九人名单:原告:李家国,男,1969年5月16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秦成明,男,1953年2月7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李家瑞,男,1947年12月3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徐恒良,男,1954年9月10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秦道富,男,1957年8月2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翁天义,男,1954年5月15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朱习梅,女,1961年4月8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李学文,男,1980年3月18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赵静,女,1986年8月20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李秋荣,女,1950年9月27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王文波,男,1978年10月20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李思军,男,1969年2月24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秦云亮,男,1986年5月7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李传清,男,1943年8月7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李小平,男,1962年10月30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李家敏,男,1947年6月1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秦成莲,女,1961年3月27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明正连,女,1986年5月8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韩桂华,女,1953年8月23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秦成保,男,1967年2月28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王林,男,1957年8月11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周朝华,女,1961年4月20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李枝苇,女,1965年9月17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秦海霞,女,1981年7月23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秦雷,男,1963年1月25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李秀玲,女,1984年5月27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朱芳莲,女,1955年3月8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杨泽风,女,1966年2月1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原告:王超,男,1984年4月17日生,郧县人,汉族,农民,住郧县柳陂镇大桥村四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