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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美英、刘某某诉李庆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英,刘某某,李庆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李美英,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原告刘某某,男,200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平乡县。法定代理人刘云正,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刘亚鑫父亲,住平乡县。被告李庆国,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地址,平乡县城中华路。负责人张孟普,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美英、刘某某诉被告李庆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美英、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美英、刘亚鑫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英、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美英、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