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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跃与蒋洪红、蒋海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蒋洪红,蒋海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张跃,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丽娜。被告:蒋洪红,农民。被告:蒋海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与被告蒋洪红、蒋海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张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陆承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