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跃与蒋洪红、蒋海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蒋洪红,蒋海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张跃,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丽娜。被告:蒋洪红,农民。被告:蒋海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与被告蒋洪红、蒋海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张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陆承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