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2011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8月7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抓获并被羁押,同年8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谈朋友,交往三四个月后分手,后宋某某嫁至牛屯镇西街。2013年7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向宋某某讨要手机为由翻墙进入宋某某院内,强行进入屋内,在宋某某的强行要求下张某某离开;7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翻墙进入宋某某家中,并强行推开宋某某从里边锁上的房门,进入房间内,宋某某要求其离开,其拒不离开,在宋某某报警的情况下,张某某翻墙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人魏某某、王某某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处警记录及走访记录各一份,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尚能认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及前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冯建领审判员 王士玲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