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贵阳市花溪农工商公司与陈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花溪农工商公司,陈敏
案由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贵阳市花溪农工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中,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艾杨川,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敏,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晓春,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花溪农工商公司与被告陈敏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书,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阳市花溪农工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0元,退回原告贵阳市花溪农工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锦江审 判 员 刘永金代理审判员 范 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思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