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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