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俞建土与陈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土,陈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064号原告:俞建土。委托代理人:严宝焕,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土诉被告陈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把事情处理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