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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俞建土与陈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土,陈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064号原告:俞建土。委托代理人:严宝焕,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土诉被告陈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把事情处理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