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知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董世敏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董世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知初字第20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振东。被告董世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世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盈碧人民陪审员 周培俊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邵中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