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耿连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耿连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261号原告李建华,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室,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杨(原告之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永泰西里*号。委托代理人段慧传,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连发,男,194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立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耿连发(以下简称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102号楼x号房屋一套,并提供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泰西里29号楼y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建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泰西里29号楼y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逢春人民陪审员 吴振华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