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XXXX。被执行人奉XX,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申请执行人唐XX依据(2012)临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4日申请执行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奉XX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因奉XX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唐XX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奉XX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唐XX提出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