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戴汉成与赵嵩松、杨行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汉成,赵嵩松,杨行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007号原告戴汉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肖臣、李庆峰。被告赵嵩松。被告杨行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汉成诉被告赵嵩松、杨行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汉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