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法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尚申请执行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张尚,男。被执行人刘刚,男。本院在执行张尚申请执行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51052.89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尚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63号民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