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平、张峰与被执行人陕西鹏程汽车租赁公司、孙小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张峰,陕西鹏程汽车租赁公司,孙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杨平,女。申请执行人张峰,男。被执行人陕西鹏程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伟。被执行人孙小卫(曾用名孙小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鹏程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