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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重庆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代秀前,庞宇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宇超,代秀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上什字西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6759-7。法定代表人:王何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宇超,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秀前,女,汉族。上诉人重庆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3)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合川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