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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8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张贵广、张贵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贵广,张贵平,李宪芬,刘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83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李万军,行长。被执行人张贵广。被执行人张贵平。被执行人李宪芬。被执行人刘素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张贵广、张贵平、李宪芬、刘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贵平、张贵广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屋一套。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继续查封该房产已没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贵平、张贵广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商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