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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平诉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汤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李建平,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汤阴县文化街南8巷*号。委托代理人王东海,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庄乡小付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生堂,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平诉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海,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生堂、王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平诉称,被告于2012年7月20日、11月30日分三笔向原告借款1822560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由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3年8月22日给付原告7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12256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122560元及利息。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借款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和2012年11月30日,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李建平出具收据1张和借据2张,共计合款1822560元。1张收据载明:“交款单位:李建平,收款方式:借款。收款事由:本金换票和利息转本金,人民币222560元,月息(利率)2分,2012年7月20日。”并加盖有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其法定代表人胡志勇的印章。2张借据分别载明:“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李建平款600000元,月利率2分,2012年11月30日。”“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李建平款1000000元,月利率2分,2012年11月30日”。并均加盖有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其法定代表人胡志勇的印章。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给付原告7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其的7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按本金计算,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122560元和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张借据和1张收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李建平出具的收据和借据,证明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李建平之间的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原告李建平要求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收据和借据中的款项1822560元,扣除被告在诉讼中给付的700000元,被告下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1225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收据和借据中的利息,应分段计算,2013年8月22日前的利息为,以本金222560元借款,从2012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22日。以本金1600000元借款,从201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22日。以本金1122560元借款,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上述利率均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建平借款本金112256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本金222560元借款,从2012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22日。以本金1600000元借款,从201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22日。以本金1122560元借款,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上述利率均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分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7515元,由被告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军审判员 韩凤玉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肖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