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徐冶与徐建伟、吴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冶,徐建伟,吴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49号原告:徐冶。被告:徐建伟。被告:吴缅。原告徐冶诉被告徐建伟、吴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