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之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嘉之宏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3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之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一。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翠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之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183474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海云二○一三年十一月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