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储青青与储德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青青,储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储青青。被执行人:储德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青青与储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储德宝长期在外务工,去向不明。本院查明:在被执行人储德宝现住所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务工返乡后恢复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彭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