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法定代表人:俞玉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英涛,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法定代表人:杨昌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计1727元,由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璐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