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沙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景某某、黄某某与景某甲、王某某、景某乙、景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黄某某,景某甲,王某某,景某乙,景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沙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景某某,男,1938年8月24日出生。原告黄某某,女,1941年11月13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某甲,男,43岁。被告王某某,女,45岁。被告景某乙,女,48岁。被告景某丙,女,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黄某某与被告景某甲、王某某、景某乙、景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因病于2013年6月3日死亡,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殷中举人民陪审员 冯付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万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