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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商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与刘红梅、扈培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刘红梅,扈培新,张洪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商初字第1522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诉讼代表人:李增霞,主任。被告:刘红梅,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扈培新,男,系被告刘红梅之夫。被告:张洪波,男,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与被告刘红梅、扈培新、张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致使本案不能进行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恩厂审 判 员  于德春人民陪审员  邹金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