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肖海姣与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姣,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肖海姣,被执行人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桥劳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正安,董事长。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3年10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2013)芙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13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蒸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钟艳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