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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永志盗窃,被告人吴子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志,吴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融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县××村××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吴子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县。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29日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志犯盗窃罪、被告人吴子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志、吴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黄永志窜至融安县大将镇保安村小古丹屯,将被害人周志停放在该屯路旁自家新房屋地边的一辆红色豪爵SUZUKI钻豹两轮摩托车盗走,后更换车锁,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吴子涛,被告人吴子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购买该车供自己使用。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2、2012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黄永志(该起事实已判刑)窜至融安县大将镇保安村栗木山屯,将被害人潘意隆停放在该屯路罗立信木材加工厂内的一辆红色豪爵SUZUKI钻豹两轮摩托车盗走,后更换车锁,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吴子涛,被告人吴子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购买,随后再将该摩托车转卖给本村的曾某使用。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20元。3、2012年6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黄永志(该起事实已判刑)窜至融安县板榄镇木吉村上屯,将被害人李玄章停放在该屯居民张林家屋檐下的一辆红色豪爵SUZUKI钻豹两轮摩托车盗走,丢弃车牌更换车锁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被告人吴子涛,被告人吴子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购买,随后再将该摩托车以同样的价格转卖给大将镇雅仕村长耙口屯的项正生使用。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4、2012年7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永志(该起事实已判刑)窜至融安县板榄镇木吉村上村屯,将被害人兰勇停放在自家屋檐下的一辆红色豪爵SUZUKI钻豹两轮摩托车盗走,更换车锁后,在融安县城长安镇新汽车站附近的半坡上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赵宇,被告人吴子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带赵宇到该处与被告人黄永志交易购买该摩托车,并由被告人吴子涛付款买下该摩托车后,赵宇再付给吴子涛1200元钱买下该车自用。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30元。5、2012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永志窜至三江县古宜镇黄排村石眼屯,将被害人荣乘敏停放在该屯地坪上的一辆红色豪爵SUZUKI钻豹两轮摩托车盗走,更换车锁后,以人民币1200元钱的价格将该辆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吴子涛,被告人吴子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购买,随后再将该摩托车以同样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56元。综上,被告人黄永志盗窃2次,盗窃金额人民币7956元;被告人吴子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次,犯罪金额人民币20606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永志于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因该案于2012年7月30日被融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共被羁押40天。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永志在盗窃时被群众抓获,次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吴子涛于2013年4月16日在家中被融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吴子涛的家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已将被盗的五辆摩托车全部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志、吴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志、荣乘敏、潘意隆、李玄章、兰勇的陈述,证人吴某某、赵某某、曾某、项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本院(2007)融刑初字第112号、(2013)融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子涛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子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永志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漏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永志、吴子涛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本院(2013)融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永志宣告的缓刑,原判决为被告人黄永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及缓刑期间顺延,即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未缴纳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子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颂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韦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