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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福才与张连营、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杨福才。被告张连营。被告王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才与被告张连营、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才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福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福才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