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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拉民一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胡巧琴与拉萨市八一农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巧琴,拉萨市八一农场,王仕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拉民一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巧琴,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人,现住拉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萨市八一农场,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毛玉军,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魏晓霞,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仕诚,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湖南省人,无业,现住拉萨市。上诉人胡巧琴因与被上诉人拉萨市八一农场、原审第三人王仕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2013)堆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拉萨市八一农场的委托代理人魏晓霞,原审第三人王仕诚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胡巧琴经本院合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巧琴经本院合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按上诉人胡巧琴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上诉人胡巧琴申请缓交),减半收取3900元,由上诉人胡巧琴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文 瑞审判员 索朗卓嘎审判员 杨 东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玉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