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阳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某,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299号申请执行人阳某。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阳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印刷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印刷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