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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庞义强与李强、刘鲁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义强,李强,刘鲁宁,陈之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庞义强,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毕德刚,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198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刘鲁宁,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陈之广,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义强诉被告李强、刘鲁宁、陈之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义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原告庞义强承担。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荆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