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342号。法定代表人明图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成晨,男。申请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2292176、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29日、汇票申请人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城南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胡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