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宿玉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玉翠,于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宿玉翠,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于介瑞,农村居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宿玉翠与被执行人于介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介瑞付给申请执行人宿玉翠款3522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5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夕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