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黄兆丰与余汀、郑秋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丰,余汀,郑秋红,洪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608号原告:黄兆丰。被告:余汀。被告:郑秋红。被告:洪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丰诉被告余汀、郑秋红、洪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兆丰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兆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黄兆丰负担。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