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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军委与被执行人威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委,被执行人威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9070-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委与被执行人威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王军委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迟浩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