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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5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50-3号-原告翁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50-3号原告翁某某,男,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6日做出(2013)紫民初字第005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蔡某某的2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现因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告蔡某某的财产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蔡某某在紫阳县境内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何仁俊人民陪审员  程开兰人民陪审员  甄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纪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