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5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50-3号-原告翁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50-3号原告翁某某,男,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6日做出(2013)紫民初字第005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蔡某某的2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现因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告蔡某某的财产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蔡某某在紫阳县境内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何仁俊人民陪审员 程开兰人民陪审员 甄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纪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