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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劲松与被执行人邓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18-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邓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区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邓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某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支付借款185000元、利息31333元(以借款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3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2675元,以上款项合计2249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银行存款2249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