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正虎与被执行人张生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正虎,张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金正虎,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生国,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宁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张生国(又名张虎玲)在早胜镇北街村四组的”金牛商城”土地出租收入分配款23635.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复宗审判员 郑克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