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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马万刚、马元姣与曾小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刚,马元姣,曾小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马万刚,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元姣,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兴吾,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小亮,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马万刚、马元姣与被告曾小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万刚、马元姣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万刚、马元姣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刚、马元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马万刚、马元姣共同负担。审判员  廖名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