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9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戴永康与重庆腾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永康,重庆腾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9383号原告戴永康,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腾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小正街168-9-3号。本院受理的戴永康与重庆腾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谢琼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保兵、人民陪审员梁承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3年11月6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9383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人民陪审员 梁承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渝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