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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委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阳委执字第23号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峰、赵林、艾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江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6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张峰、赵林、艾倩倩的工资收入,其他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杭江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