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杨学刚、杨心、杨川、刘太树、谭笃英与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学刚,杨心,杨川,刘太树,谭笃英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杨学刚,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杨心,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杨川,男,200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杨心、杨川的法定监护人杨学刚,基本情况同上,系杨心、杨川的父亲。再审申请人刘太树,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谭笃英,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杨学刚、杨心、杨川、刘太树、谭笃英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泸民终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学刚、杨心、杨川、刘太树、谭笃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宗荣审 判 员 蓝 军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英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