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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二忠与靳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忠,靳永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王二忠,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碾底村农民,住清徐县。被告靳永法,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梁泉岭村农民。身份证号。原告王二忠与被告靳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二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永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二忠诉称,被告靳永法于2011年4月21日向我借款38000元做生意,后陆续归还12000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未还,屡次催要总说没钱,再后来电话也打不通,联系不上,找不见本人,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26000元整。被告靳永法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靳永法因做生意分三次向原告王二忠借款,分别借3000元、5000元、30000元。于2011年4月21日借30000元时,给原告王二忠出具总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到王二忠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正(38000元)2011年4月21日靳永法”。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给付原告12000元。剩余26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笔录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靳永法向原告王二忠借款属实,有被告靳永法给原告王二忠出具的借条为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也未参加庭审,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靳永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二忠借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靳永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俊峰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