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牛国平与温州星都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平,温州星都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901号原告牛国平。被告温州星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法定代表人金笃柱,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平与被告温州星都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国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牛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27元,依法减半收取2913元,由原告牛国平负担。审 判 员 张浩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