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石某某,女,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亚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亚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施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