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孙广海。被执行人王道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广海与被执行人王道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5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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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海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孙广海。被执行人王道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广海与被执行人王道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5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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