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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调执字第731号

孙广海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广海,王道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孙广海。被执行人王道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广海与被执行人王道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5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修仕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