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28号罪犯方顺平,男,1972年10月19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9日以(1999)黄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顺平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9日以(2000)皖刑再终字第0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顺平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005年1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009年11月裁定对其减刑共三年五个月;本院于2012年1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方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